冀安监管职健〔2013〕131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有关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部分条款的施行说明(附件1)以及《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ZW-JB-2013-003)精神,现就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管部门简化建设项目审查程序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取消其预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的专家评审,由安全监管部门经办人员对预评价报告和验收申请直接进行形式审查,按规定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除新行业领域、新产品工艺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外,其他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报告由安全监管部门经办人员直接进行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按规定予以批复;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按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对新开展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按规定严格进行专家评审。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进行内审和自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内审或自验收。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和防护设施的自验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职业卫生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单位按本条第(一)项要求进行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的内审。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和对防护设施的自验收,可组织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单位可组织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对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 (四)申请材料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51号令第11、18、26、27条施行说明的要求,形成内审意见和自验收报告。预评价报告审核、设计专篇审查和防护设施验收的申请材料,按照附件2、附件3和附件4的要求组卷上报,其中职业病危害较重项目的竣工验收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预评价报告审核、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申请向安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时免除职业卫生专家评审或验收意见。 (五)规范施工监理单位行为。建设单位要对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过程的职业病防治提出相关要求,并监督落实。 三、各技术服务机构要做好相关工作 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制定的评价导则、通则和设计规范要求,认真规范进行技术服务活动,并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内容中增加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辨识、职业病防治要求及落实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3至015号)(电子版可从安监总局网站或省局网站下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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