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辛集市、定州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流程,强化评审质量,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局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安委〔2014〕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管理工作。
上述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办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执行。
第四条 企业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且不得存在相关行业否决条款(详见附件3)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三级企业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及发放证书、牌匾。
第六条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和《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冀安监管二〔2014〕33号)开展创建和考评。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完成自评后,向相关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
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明确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自评和评审
第九条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第十条 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自评报告除网上提交外,还要报送原评审单位。
第十一条 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申请
1.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且无严重违法行为处罚记录。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企业。
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是否有缺项;申报材料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复印件、签字盖章页字迹、章印是否清晰;自评评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在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单位中,按市场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双方签订评审协议10日内,由评审单位出具现场评审方案报评审组织单位。
3.评审组织单位在收到现场评审方案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及评审方案报同级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科)室。相关业务处(科)室接到评审组织单位上报资料后,根据评审单位资质及评审方案确定的评审依据、时间安排、评审内容、人员资质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实施意见,确认是否同意方案安排,不同意的提出具体意见,并及时通知评审组织单位。
4.评审单位按照评审方案,严格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业务处(科)室或委托评审组织单位对现场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评审单位现场评审人员是否与评审方案中一致,现场评审程序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抽查评审打分是否客观公正等。
评审单位实施现场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标准化评审质量。原则上,单个企业的现场评审时间不得少于1天,大型企业现场评审时间不得少于2天。
5.评审单位在结束现场评审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向评审组织单位递交评审报告(依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冀安监管办〔2014〕68号)编制)。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书,报相关业务处(科)室。评审报告应由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评审报告(结论页)上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审查合格的,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6.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7.评审单位对评审达标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抽查一次,并将抽查情况报同级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审核
1.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室对评审报告进行要件审核,并按高危行业不少于50%、其它行业不少于30%的比例抽样进行现场审核。要件审核和现场审核重点是各行业标准化建设的否决条款是否符合要求,评审报告与企业现状是否相符,现场安全隐患是否在评审报告中正确反映,相应整改措施是否适当等。现场审核要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通过。
现场审核可由业务处(科)室聘请有关专家对受评企业进行核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评审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2.安全监管部门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
1.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及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2.公告期未接到投诉反映的,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证书和牌匾,评审组织单位具体发放。发现投诉反映情况的,要及时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予以通过标准化评审的决定。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经核查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
(5)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十七条 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要及时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企业申请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经自评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
1.河北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为省安全生产协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受理企业评审申请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做合规性审查,将评审方案和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报相关业务处(科)室。
(2)协助业务处(科)室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评审依据、评审程序、评审时间等是否符合要求;
(3)对评审单位上报的评审报告进行初审,配合业务处(科)室进行现场审核;
(4)为公告达标企业发放证书和牌匾;
(5)协助省安全监管局做好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6)组织对评审人员和专家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考核。
(7)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安全监管局的监督管理,在组织评审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不得通过标准化评审。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评审报告和企业现场的审核力度,对于符合达标条件的方可予以公告发证。审核采取评审过程全程跟踪或抽查方式进行,重点核查否决条款的符合性。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安监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对评审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2011〕190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全部废止。
附件:1、
2、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报资料清单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条款
自评报告填报说明
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名称并加盖申请企业章。
2. “所属行业”主要类别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专业”按行业所属专业填写,有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按标准确定的专业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等。
3. “企业概况”包括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包括职工人数、年产值、伤亡人数等),发展过程,组织机构,主营业务产业概况、本企业规模(产量和业务收入),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4. 企业自愿申请评审时,应填写“评审申请表”,表格中“上级主管单位意见”栏内,如无上级主管单位,应填写“无”。
5. “评审申请表”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主要是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一级企业的应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意见;申请二、三级企业的按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意见。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应由相应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分部出具意见。
附件2: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报资料清单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6、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7、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9、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10、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1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交通、地理位置、矿区范围及周边状况、矿产资源、员工总数、管理部门分类、总图及总平面布置、主要采矿工艺、辅助生产系统、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供配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建(构)筑物等);
12、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证明;
13、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选矿厂(尾矿库)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尾矿库);
4、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5、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6、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8、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9、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10、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交通、地理位置、员工总数、管理部门分类、总图及总平面布置、主要选矿工艺及设备、供配电、给排水、建(构)筑物、尾矿库类型、等别、坝高、服务年限等);
11、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证明;
12、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从业人员、企业下属单位情况等);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厂平面布置图;
6、诊断报告(仅限首次申报企业提供);
7、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8、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9、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10、由属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证明;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12、重大风险清单;
13、重大危险源清单;
14、重大危险源备案证;
15、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清单;
16、自评报告。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表;
17、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烟花爆竹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5、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6、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7、由属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8、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性质、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和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等);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10、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工(库)房和主要生产设备、消防设施清单;
12、生产或经营的主要产品清单;
13、主要产品技术文件(包括产品结构图、药物主要成份、工艺流程、产品标准)(仅限生产企业提供);
14、主要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测报告(仅限生产企业提供);
15、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含自评分值汇总表);
16、工厂(库区)平面布置图;
17、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冶金工贸行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资料;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6、工厂平面布置图;
7、重大危险源资料;
8、自评报告;
9、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10、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证明;
11、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附件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条款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1.证照不齐全,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未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3.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4.未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5.未认真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6.员工未经培训合格、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7.未定期对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系统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带病运行。
8.未落实井下防探水规定,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防探水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9.未制定采空区治理方案,对采空区进行未实施有效治理。
10.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规定要求。
1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2.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13.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的。
14.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没有治理,以及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15.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16.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17.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18.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
19.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20.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21.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22.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二、选矿厂(尾矿库)
1.带式输送机长度超过30m未设置急停拉线开关,小于30m时未设置急停拉线开关或急停按钮的。
2.料场卸矿平台未设置反坡和挡车装置的。
3.破碎机进料口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无效的。
4.料仓口周围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
5.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坝坡比、最小干滩长度和浸润线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尾矿库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
(一)危险化学品
1.未明确专门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未对其进行符合性评价。
2.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未明确第一责任人。
3.一级企业未有效运行安全文化体系,二级企业未初步形成安全文化体系。
4.未实施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5.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其安全职责不清楚,未建立安全责任制考核机制。
6.未设置安委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未按有关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费用。
8.未按规定的频次和时机开展风险评价,未将重大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9.一级企业未建立安全预警预报体系。
10.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或未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
11.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且未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12.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
13.未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或进入受限空间管理制度。
14.未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变更管理、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制度及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5.有岗位未编制操作规程,或岗位无法提供操作规程。投产或投用前未编制操作规程。
16.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证书失效。
17.从业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上岗。
18.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要求进行设计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和竣工验收的。
19.使用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0.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21.未在危险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没有按标准设置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的;经专家诊断没有按标准、规范设置其他安全设施的。
22.二级企业化工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未根据风险状况设置安全联锁或紧急停车系统。
23.一级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或未建立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管理体系。
24.特种设备未及时报废;已报废的特种设备,仍在现场使用。
25.压力容器及附件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危险工艺未按规定实现自动化控制的。
26.一级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过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或未定期应用先进的工艺(过程)安全分析技术开展工艺(过程)安全分析。
27.未确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28.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未办理检维修前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或检维修后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29.未实施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未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危险性作业。
30.未识别职业危害因素;未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31.作业场所设生活设施并住人。
32.未建立完善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或未有效实施,或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未得到有效控制。
33.未进行危险化学品普查。
34.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编制“一书一签”。
35.未设立应急电话,也未委托应急机构代理。
36.没有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登记证载明的日期超过有效期。
37.剧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
38.未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9.存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40.未将承包商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41.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安全标准化运行进行自评,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未按要求进行自评的。
(二)烟花爆竹
1.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2.高压线穿越、跨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库区。
3.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量和随意改变工房用途。
4.违规使用氯酸盐生产的。
5.高温、雷雨天气及电源漏电等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强行生产作业的。
6.违规贴牌销售其他企业产品的。
7.未进行流量登记及未进行电子编码管理的。
8.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的。
9.未开展企业内部标准化自评的。
四、冶金、有色、建材行业
1.主要负责人六项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到位。
2.未按要求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包括公司及各分厂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未按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4.未按要求履行安全“三同时”相关手续。
5.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场所安全防护距离不足。
6.主要生产设备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与各行业、单元标准化评分标准中的数条相对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7.重点特种设备不符合生产要求及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8.涉煤气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未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
五、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
1.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3.危险性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通道的、安全疏散出口被堵塞的。
4.危险化学品、油库、油罐等重要设施未设置可靠的安全设施设备的。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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