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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监督考核细则(试行)》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17 阅读:213
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单位监督考核细则(试行)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管理,持续提高标准化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工作要求
(一)建立初访制度。现场评审前对评审对象进行初访,了解评审对象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主要工艺、设备设施及其安全状况、有无重大危险源、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状况等基本概况。根据初访情况,编制现场评审方案,核定评审项目是否与评审单位业务范围、级别相符,现有评审员专业构成是否满足评审项目需要等,并形成工作记录。
(二)现场实施评审。评审单位应制定评审过程控制程序文件,并定期修订完善。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应成立评审项目组,确定项目组长和成员。现场评审按照所属行业评审标准逐条评定,如实记录评审对象实际情况,记录应清晰、详实,并经双方人员签字确认。现场评审应留存影像记录,体现评审时间、人员和主要评审过程,同时对评审对象重要的设备设施、问题隐患和对主要负责人的询问考核过程等进行记录。
(三)评审报告编制。评审项目组应根据评审客观实际,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要求,认真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单位应制定并实施报告审核管理制度或程序,对审核人员职责、方式、内容、标准、结论等提出明确要求,规范报告内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及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工作,内部审核及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应采用纸质记录,保存完整。
(四)进行跟踪回访。一是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对评审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改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确认其适用性及有效性,适时进行调整,协助并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二是于评审对象公告达标日起6个月至30个月期间,对评审对象至少开展一次跟踪服务。评审单位应建立跟踪服务制度,明确服务要求,对跟踪服务各环节实施有效控制,妥善解决评审对象提出的问题。跟踪回访应形成记录。
(五)评审档案管理。评审单位应制订并实施评审档案管理制度。评审单位承揽项目所形成的材料及签订的合同、评审报告及评审过程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存入技术档案。归档的照片、录音、录像应备有文字说明,重要的电子版档案应每季度用光盘或硬盘备份。
二、考核管理
考核采用日常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考核结果作为对评审单位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日常抽查。
根据各评审单位网上提交的评审方案,随机对其评审过程进行抽查,填写检查评分表(见附表1)。每家评审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内容包括:
1.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各类证照资质保持情况;
2.评审单位内部管理,重点是初访制度、评审过程控制、跟踪服务及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评审工作质量情况。按照首次会议、现场评审、内部沟通、末次会议等流程对项目实施追踪;
4.指导帮助企业建立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情况;
5.开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的企业咨询、评审和周期复评等工作情况;
6.抽查评审报告,组织各业务处主管人员及相关专家,对评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对报告质量量化计分。
(二)年终考核。
每年底根据评审单位提交的年度评审工作报告,进行数量与质量统计分析并打分,结合各市、县安全监管局的评价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并予以通报。
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评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办公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地址、现有评审人员、评审组数量、评审收费标准等;
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本年度评审企业总数,按取证、上报、待上报3类统计划分;
主要做法及特点,总结提炼本单位在标准化评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做法、特点优势及有关经验介绍;
主要问题及建议,包括在评审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标准、现场审查、工作流程等方面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
每年1月15日前,评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上年度本单位工作报告和报表(见附表2)报至省安全监管局。
(三)考核结果及运用。
评审单位年度考核总成绩为抽查得分与年终考核得分的平均数,按得分高低分为优良(80分以上)、合格(60分至80分)、差等(60分以下)三个等次。对考核等次为“差”的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同时暂停评审工作3个月进行整改,对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未满足规定标准的评审单位,取消评审资格。
(四)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向省安全监管局进行举报(电话:0311-87803050)。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约谈与通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评审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对其进行约谈:
  • 泄露被评审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评审资质证书;
  • 超出业务范围从事评审活动;
  •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
  • 转包评审项目;
  • 擅自更改、简化评审程序和相关内容;
  •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评审单位;
  • 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审活动;
  • 企业达标后没有进行回访的;
  • 没有严格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定工作,致使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通过标准化评审的;
  • 所评标准化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且经过调查证明事故发生与标准化评审不到位有关的;
  • 所评标准化企业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且与评审不到位有因果关系的;
  • 接受评审企业宴请、礼金、礼品的;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确需约谈的事项。
具体约谈对象为:评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评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评审员;其他确需约谈的评审单位人员。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汇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被约谈事项的有关情况;约谈人员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约谈应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发送相关部门和单位,被约谈单位须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落实情况。
被约谈评审单位及人员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视约谈内容的严重性和约谈事项落实整改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四、评审单位退出管理
评审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评审单位启动通报批评和退出机制。
(一)评审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暂停评审工作6个月:
1.评审单位未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2.超出业务范围从事评审工作的;
3.擅自更改、简化评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4.与申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5.技术服务费与评审项目明显不符或乱收费的;
6.安全监管部门在对达标企业执法检查或标准化运行质量评估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且该隐患未被评审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或发现后故意隐瞒的;
7.泄露所评审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评审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责令退出,该评审单位及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在一年内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
2.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3.出现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评审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责令退出,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在河北省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1.转让或者租借评审资质证书、转包安全评审项目的;
2.出具虚假评审报告或未到现场评审直接出具评审报告的;
3.违反标准化咨询与评审分离规定,通过借用资质、弄虚作假等手段对一家企业同时进行咨询和评审的;
4.主观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评审单位,或采用恶性竞争、欺诈、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利、招揽业务的。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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